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86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異議人甲○○民國46年上列受處分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於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94年3月3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高市府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係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足證聲明異議以受處分人為限。
二、查本件受處分人為富圓財務管理顧問社,有異議人自行提出之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裁決書附卷可證,足證異議人並非受處分人,無提起本件異議之權利,其異議為不適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唐美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