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4號原告甲○○被告乙○○
高東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何成秀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陳君杰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
書記官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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