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57號原告 張梅 訴訟代理人 李路宣 律師
劉彥麟 律師被告 吳坤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欄中關於土地部分編號⒉「99/110000」記載,應更正為「99/1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廖美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