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4年度城簡字第31號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城簡字第三一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
一0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十四條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及國家安
全法第六條第二項無正當理由逃避檢查之規定。被告先後二次受禁止出國而出國
,及四次無正當理由逃避檢查之犯行,目的、手段均相同,且觸犯構成要件相同
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處,並依法加重其刑
;而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受禁止出國處分而
出國罪論處。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方法、手段、所生之危害、犯罪後坦承之
態度,及其他一切之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入出國及移
民法第五十四條,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
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為簡易
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魏玉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郭友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十四條
未經許可入出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二項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四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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