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3年度六交簡字第179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六交簡字第一七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六二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
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黃一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立梅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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