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吳宗螢
被 告 甲○○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54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5月25日下午2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陳淑貞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
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以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淑貞
法官孫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陳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