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簡字第147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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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888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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