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小字第23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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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被   告  陳守仁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營小字第23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10月22日上午09時4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記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書記官周信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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