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2145號
原 告 程鳳藻
被 告 郭信一
訴訟代理人 杜惠平
林忠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10元。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