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06號上訴人 吳成楨
吳成洲 吳成煌 吳忠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富彤 等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106號圖消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78萬1,600元(即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7,4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