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00號聲請人 黃貴美 訴訟代理人 黃振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754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2月23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4月23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楊美慧附表:
┌─┬───────┬─────────┬──┬───┐│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號│││││├─┼───────┼─────────┼──┼───┤│1│廣豐實業股份有│70ND-0000000000號│1張│1000股│││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