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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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准予變賣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319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宜蘭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張明晏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 王國強 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王國強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國強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2百萬元。第1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前段、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2項、第1132條第2項亦有明文。末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之1第1項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王國強(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鄉○○路○○號)之遺產管理人,前聲請本院以99年度家催字第7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被繼承人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年2月內報明債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及承認繼承,聲請人已將公告內容於99年4月28日登報。被繼承人王國強在台除留有現金遺款新臺幣1,143,061元,另遺有附表所示不動產。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已依法完成公示催告程序,因有大陸地區繼承人 彭俊蘭王繼祥 、王繼橋等三人表示繼承,為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之必要,爰請求准予變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本院99年度家催字第7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家事法庭函文、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改良物所有權狀及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建物照片(以上均為影本)、遺產收支查詢作業表、土地暨其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9年度家催字第7號、99年度司聲繼字第3號及101年度司聲繼字第1號卷宗查閱無誤,堪信為真。又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業經大陸地區繼承人表示繼承,依前開規定,自有變賣遺產折現支付之必要,則聲請人依法聲請變賣上開被繼承人王國強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書記官吳慧芳附表:
┌──┬─────────┬───────┬──────┐│編號│地(建)號或門牌號碼│權利範圍及持│面積││││分比例│(平方公尺)│├──┼─────────┼───────┼──────┤│1│宜蘭縣○○鄉○○段│全部│44.82│││682地號│││├──┼─────────┼───────┼──────┤│2│宜蘭縣○○鄉○○段│全部│14.78│││195建號│││├──┼─────────┼───────┼──────┤│3│門牌號碼:│100000/100000│12.9│││宜蘭縣○○鄉○○路│││││64號(稅籍編號:│││││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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