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10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媽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采縈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萬6,800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