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交簡字第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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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豐交簡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承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27519號),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6日所為之103年度
豐交簡字第80號第一審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
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之日期欄內關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之記載,
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之錯誤,因係
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上開說明,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
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楊金池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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