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109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柯珮珺
       柯崴元
被   告  李旭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因侵權行為起訴,其主張車禍之侵權行為地在臺
北市中正紀念堂停車場地下1樓,有原告提出之事故現場記
錄表1份在卷可佐,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而被告住所
地在新北市○○區○○街○○號5樓,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1份在卷可佐,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本院並
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所在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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