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0六號
原告丙○○被告乙○○被告甲○○原告與被告乙○○、甲○○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叁仟伍佰伍拾陸元(0000000+519318=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