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6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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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六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五選任辯護人邱明政律師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肆年貳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嫌重大,且有勾串證人、共犯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詐欺罪嫌重大,且被告否認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詐欺犯行,而共犯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尚未到案說明,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可憑,顯見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該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李育信法官曾鴻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高山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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