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認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依法予以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吸食器乙組,均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本院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趙文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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