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五年訴字第二四四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判決(八十五年訴字第二四四三號),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並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七年間更犯詐欺罪,經台灣高等法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八十八年上易字第五一二一號),並已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趙文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