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35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梁文彬 核發支付命
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54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前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6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後,尚應補繳4,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