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165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重簡字第1651號
原   告 妙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潮湖
訴訟代理人  黃浩章 律師
被   告 寶達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書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07年11月1日起至108年7月31
日止,陸續向原告訂購富立順多醣體營養輔助食品、B5益生
好菌、富立清-紐可明E膠囊、常益康益生菌、ENBIO、常益
康特效組、鈦美麗胜鈦多醣體等商品,交貨地點除送交被告
處所外,皆由被告指定並以被告之名義寄送,運費由被告負
擔,合計共新臺幣(下同)425,462元,詎被告於收受貨物
後於108年7月31日屆清償期未依約給付貨款,仍積欠上開貨
款,迭經原告催討,仍未獲置理。為此,求為判決:如主文
第1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銷貨單、發票、簽收單及通訊軟
體line截圖催收貨款之對話紀錄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本件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
425,46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09年5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書記官王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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