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九三號
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各四月(詳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載),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炳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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