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216號原告甲○○○被告 賴洲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請求,未據提供被告出入境資料、被告真正之住所或居所地址及依法向本院聲請公式送達,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開程式,該裁定已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