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交簡字第4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交簡字第4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交簡字第4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2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駕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坦承犯行,深具悔意,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74條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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