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99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962號
原   告  蔡宗霖
被   告  洪琳雅
       林芷安
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 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仁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本院命原告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通知已於1
02年8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香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