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337號
原 告 陳睿達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