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337號
原   告  陳睿達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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