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沙簡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雙全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
2年度偵字第173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雙全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叁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黃國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