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96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64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鄒新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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