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勞上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勞上字第七四號
上訴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三樓協商室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劉清景法官謝碧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官王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