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613號原告 陳福全 等四十六人之被選定人辰○○
癸○○戌○○O○○V○○L○○子○○原告Q○○
宙○○乙○○卯○○Y○○天○○○R○○E○○M○○X○○F○○高雄市湖北同鄉會法定代理人丑○○原告巳○○
黃○○丁○○丙○○G○○未○○A○○P○○H○○辛○○
戊○壬○○宇○○己○○B○○K○○S○○寅○○酉○○U○○亥○○○午○○W○○申○○T○○地○○N○○C○○I○○J○○D○○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 律師被告北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玄○○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戴慕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5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