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佘天生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佘天生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佘天生所發如附件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
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因相對人佘天生遷移國外、行蹤不明,以致
對於相對人所為之通知無從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等情,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
等件為證。經查,相對人於民國99年12月20日出境,100年
9月27日為遷出登記,且未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內政部移
民署登記國外詳址,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函及內政部移民署函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
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