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小字第3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陸秋香
1號(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
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本院第一審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
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玖仟柒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