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武偉倫
相 對 人  范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已向鈞院對相對人提起第
人異議之訴(按為本院106年度板簡字第152號第三人異議之
訴事件),聲請人願供擔保聲請裁定停止鈞院104年度司執
字第31259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云云。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惟查,本院106年度板簡字第152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
原告即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5日
裁定駁回在案,是本件已不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要件,聲
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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