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壬○○選任辯護人林達傑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林宇文 被告庚○○選任辯護人 陰正邦
謝震武 許世正 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翁方彬 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侯傑中 被告辛○○選任辯護人 詹振寧
楊思勤 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林宇文右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九六一、一九
六二、一九六三、一九六四;二二一七、二六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壬○○、戊○○、庚○○、甲○○、乙○○、己○○、辛○○、丙○○均自民國玖拾貳年貳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壬○○、戊○○、庚○○、甲○○、乙○○、己○○、辛○○、丙○○因強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裁定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火炎
法官齊潔法官何怡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湯惠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