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重上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一四三號
上訴人乙○○送達代收人丙○○被上訴人甲○○複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B1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清忠~B2法官盧江陽~B3法官陳賢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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