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重更(二)字第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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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重更(二)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更(二)字第68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
(選任辯護人舒建中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達傑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聰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2月19日執行羈押,嗣經第5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1月1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6年1月19日起,第6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施俊堯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