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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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選任辯護人吳武川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偵字第一一0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貳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執行羈押,並先後於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裁定,分別自九十一年十月三日、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林曉芳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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