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一六號
原告丁○○住台北縣○○鎮○○街○○○號訴訟代理人 邱鎮北 律師
黃政雄 律師被告己○○住桃園
甲○○住桃園乙○○住台東戊○○住桃園丙○○住台東右列被告等因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所為裁定正本,更正錯誤如左:
右揭裁定正本之法官欄中之陪席法官原記載為「法官林晏鵬」,係出於誤植,應更正為「法官林明洲」,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林明洲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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