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65號
聲請人黃○○即黃○○
代理人 鄭崇文 律師
相對人即受
監護宣告人郭○○
關係人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間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許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郭○○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處分所得之款項不得低於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
二、前述處分所得之款項應全部存入受監護宣告人郭○○名下之郵局、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帳戶內,專供支付相對人郭○○之生活照顧、醫療養護及家庭支出等必要費用,並應於完成處分前項不動產後之三十日內,向本院陳報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
三、其餘聲請駁回。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郭○○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郭○○(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養子,相對人前經鈞院於民國(下同)111年2月8日以110年度監宣字第100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黃○○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相對人長年居住在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下簡稱灣橋榮民醫院),迄114年1月止,其所積欠相關費用已達新臺幣(下同)92,440元,並遭上開醫院發函催繳,相對人無其他收入,現實有聲請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之必要(嗣追加處分附表二所示之股票,見本院卷第77頁)。目前有買方願收購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擬以1,200,000元購買,作為清償相對人前述費用之需,並以支付相對人所需生活費用及養護照料所需。因此,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依法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股票。
二、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三、經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養子,受監護宣告之人前於111年2月8日經本院以110年度監宣字第100號民事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黃○○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已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向本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之人財產清冊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0年度監宣字第100號監護宣告民事卷(以下簡稱監宣卷)核閱屬實。又聲請人主張之前述事實,已據其提出110年度監宣字第100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灣橋榮民醫院病人繳費通知單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房地買賣契約書、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為憑(見本院卷第11-18頁、第45-57頁、第79-85頁、第91-131頁),亦可信為真實。
四、又相對人所有除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外,另有附表二所示之股票,經聲請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開具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在案,並有郭○○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附於前述監宣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頁)。相對人名下雖有前述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有價證券,但未經處分,且無其他所得來源可支應其相關照護費用。另參酌該不動產周邊交易行情,亦有該不動產周圍買賣實價相關資料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9-76頁)。聲請人擬以總價1,200,000元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經核並未低於市場交易行情價格,綜合比較上開土地位置、公告土地現值、交易實價登錄資料及土地使用現況等因素,認聲請人所述擬出售之價格尚非對相對人不利益。因此,聲請人主張為相對人之利益而處分該不動產,應屬有據。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其代理處分相對人所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不動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再者,揆諸前揭規定,監護人僅有在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或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等行為時,始需由法院介入審查許可,聲請人代為處分相對人之有價證券,並非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1條第2項規定所列舉應聲請法院許可之事項,毋庸聲請法院許可,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其代理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有價證券,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六、又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再者,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又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亦為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之規定。則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自應妥適管理,並使用於相對人照護所需等費用。又為保障受監護人之利益,聲請人應於處分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後30日內,提出變動後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併此說明。
七、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表一:(114年度監宣字65號)
編號
種類
財產標的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土地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590.91
20分之1
2
土地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1,400.45
40分之1
3
土地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1,514.35
5分之1
4
土地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9,883.02
15分之1
5
土地
嘉義縣○○鄉○○○段○○○段00地號
1,500.00
5分之1
6
土地
嘉義市○○段000地號
103.00
5分之1
7
建物
嘉義市○○段000○號(即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路00巷0號)
57.75
5分之1
附表二:
編號
種類
財產標的
股數
權利範圍
1
股票
股票號碼:70-NC-0000000-0號
100
5分之1
2
股票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票號碼:70-NC-0000000-0號
100
5分之1
3
股票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票號碼:70-NC-0000000-0號
100
5分之1
4
股票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票號碼:70-NC-0000000-0號
100
5分之1
5
股票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票號碼:70-NC-0000000-0號
100
5分之1
6
股票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票號碼:70-NC-0000000-0號
100
5分之1
7
股票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票號碼:70-NC-0000000-0號
100
5分之1
8
股票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票號碼:70-NC-0000000-0號
100
5分之1
9
股票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票號碼:79-NX-000000-0號
840
5分之1
10
股票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票號碼:79-ND-000000-0號
1,000
5分之1
11
股票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票號碼:79-ND-000000-0號
1,000
5分之1
12
股票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票號碼:79-ND-000000-0號
1,000
5分之1
13
股票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票號碼:81-NX-000000-0號
134
5分之1
14
股票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票號碼:81-NX-000000-0號
186
5分之1
15
股票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票號碼:81-ND-000000-0號
1,000
5分之1
16
股票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票號碼:81-ND-000000-0號
1,000
5分之1
17
股票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票號碼:82-NX-000000-0號
904
5分之1
18
股票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票號碼:82-NX-000000-0號
139
5分之1
19
股票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票號碼:83-NX-000000-0號
320
5分之1
20
股票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票號碼:85-NX-000000000-0號
582
5分之1
21
股票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票號碼:85-NX-000000000-0號
249
5分之1
22
股票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票號碼:86-NX-000000000-0號
457
5分之1
合計
9,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