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7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7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余品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電力股
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9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14,20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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