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4161號
原 告 方文慧
被 告 賴俊億
陳定安
黃彥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其中被告賴俊億自民國
109年5月8日起,及其中被告陳定安、被告黃彥齊自民國109年6
月1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