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141號
聲請人 廖嘉寶
代理人 李政昌 律師
蔡牧城 律師
相對人 廖尉竤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廖尉竤(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廖嘉寶(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