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67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6714號

聲請人

即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蔡宗穆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相對人

即債務 人  許燕翔   住○○市○區○○里○○路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當事人欄之列載。

  理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翁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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