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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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6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上奕 即 何進陞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洪怡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洪怡婷間請
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000元(上訴人應返
還系爭土地面積之現值,系爭土地109年1月土地公現值為34,600
元/㎡5㎡=173,000元;參本院原審卷第85頁),此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
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