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01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194號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蘇承宏 陳彥希 被 告 謝木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21日下午2時17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法官鍾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