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15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523號
原  告  曾紀生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忠孝東路分行間請求給付扣
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仟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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