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779號
即 原 告 黃宗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澍 民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00年九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元,
應徵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