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53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5352號
上 訴 人  謝金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晧羽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351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315元,扣除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尚需補繳1,81
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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