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小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六小字第163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丁泰欽

被告 沈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0,001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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