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863號
聲 請 人 吳立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任文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
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77
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其中標的之金額或
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
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
,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
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明相對人應將坐落新北市三峽區1192、1235、
1236、1237、1655地號(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90年10月
15日以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樹資字第187970號所設定,擔
保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及應將借名登記於相對人名下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房屋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下稱系爭房屋
)返還移轉與聲請人。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現值為
5,394,599.58元(計算式:參原告提出之系爭不動產第一類
土地登記謄本所示其110年7月土地公告現值為28,900元/㎡
面積1,649權利範圍16分之1=2,978,506.25元、28,900
元/㎡面積481.79《100.55㎡+31.48㎡+349.76㎡》權
利範圍6分之1=2,320,621.83元、15,800元/㎡面積
145.02權利範圍24分之1=95,471.5元),則本件供擔保
之系爭不動產其價供多於擔保之債權額120萬元,依前開規
定,本件系爭不動產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擔保之債權額即120
萬元核定之、系爭房屋之核定現值為1,900元,此有新北市
政府稅捐稽徵處三鶯分處新北稅鶯二字第1105661334號函在
卷可查。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等事件,聲請人於調解聲請時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惟未
足額繳納本案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日通知聲
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本件調解之聲請費
1,000元,而該通知業於同年月6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
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裁判費繳
納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
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